王某,,,,,,,系X船务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。。。。。。。为能顺遂通过审批手续取得银行贷款,,,,,,,2007年至2008年端午节、中秋节、春节前,,,,,,,王某送给中国工商银行A支行(以下简称“工行A支行”)信贷管理部总司理李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。。。。。。。详细分述如下:(1)2007年春节、端午节、中秋节前,,,,,,,王某在李某住所小区门口划分送给李某现金人民币0.5万元,,,,,,,共计1.5万元;;;;;;(2)2008年春节、端午节、中秋节前,,,,,,,王某在李某住所小区门口划分送给李某现金人民币0.5万元,,,,,,,共计1.5万元。。。。。。。
2006年9月7日至2009年12月1日,,,,,,,工行A支行向挂靠于X船务公司的船长共计放贷约人民币3000万元,,,,,,,贷款审批人为李某。。。。。。。
2019年4月,,,,,,,外地监察机关对王某涉嫌行贿罪立案视察。。。。。。。
问题:王某的行为是否组成行贿罪???????
看法一:王某送钱给李某的行为爆发在2007年、2008年每年春节、端午节、中秋节前,,,,,,,这是人情往来的主要节日,,,,,,,并且王某每次送钱的数额都在5000元,,,,,,,没有抵达行贿罪的追诉标准。。。。。。。以是,,,,,,,王某的行为应当明确为人情往来的馈赠,,,,,,,不组成行贿罪。。。。。。。
看法二:王某为了顺遂通过贷款审批手续取得银行贷款送钱给李某,,,,,,,属于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,,,,,,,虽然单次送钱数额没有抵达行贿罪的追诉标准,,,,,,,可是累计数额抵达了追诉标准,,,,,,,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。。。。。。。
评析意见:
笔者赞成第二种看法。。。。。。。
凭证我国刑法的相关划定,,,,,,,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,,,,,,给予国家事情职员以财物的,,,,,,,是行贿罪。。。。。。。本案中,,,,,,,王某为了顺遂通过贷款审批手续取得银行贷款而送钱给李某,,,,,,,对该事实并没有争议。。。。。。。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王某在人情往来的主要节点送钱给李某,,,,,,,单次数额都没有抵达行贿罪的追诉标准的情形下,,,,,,,王某的行为属于馈赠照旧行贿???????
1.行贿与馈赠的界线。。。。。。。
凭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审查院《关于打点商业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法发〔2008〕33号),,,,,,,打点商业行贿犯法案件,,,,,,,要注重区分行贿与馈赠的界线。。。。。。。主要应当团结以下因素周全剖析、综合判断:(1)爆发财物往来的配景,,,,,,,如双方是否保存亲友关系及历史上来往的情形和水平;;;;;;(2)往来财物的价值;;;;;;(3)财物往来的缘由、时机和方法,,,,,,,提供财物方关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;;;;;;(4)接受方是否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为提供方谋取利益。。。。。。。
2.王某送钱给李某,,,,,,,并非基于人情往来而是有事相求。。。。。。。
本案中,,,,,,,王某与李某并非亲友关系,,,,,,,而是贷款与放贷的营业关系。。。。。。。王某送钱给李某的行为爆发在2007年、2008年每年春节、端午节、中秋节,,,,,,,而从2006年9月7日至2009年12月1日时代,,,,,,,工行A支行向挂靠于X船务公司的船长放贷,,,,,,,这两个时间有重合,,,,,,,并且该贷款是由李某审批的。。。。。。。就王某的主观目的来说,,,,,,,其送钱的目的是希望李某在贷款审批时给予看护,,,,,,,顺遂通过贷款审批手续取得银行贷款,,,,,,,也就是说,,,,,,,王某对李某有职务上的请托。。。。。。。以是,,,,,,,王某送钱给李某的行为,,,,,,,并非基于人情往来而是有事相求,,,,,,,是一种行贿行为。。。。。。。
3.王某的行为抵达了行贿罪的追诉标准。。。。。。。
凭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审查院《关于打点贪污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诠释》(法释〔2016〕9号),,,,,,,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,,,,,,向国家事情职员行贿,,,,,,,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,,,,,,,应当遵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划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。。。。。。。
本案中,,,,,,,若是单次看王某的行贿行为,,,,,,,都没有抵达行贿罪的追诉标准。。。。。。。可是王某送钱的累计数额3万元却抵达了行贿罪的追诉标准。。。。。。。那么关于王某的行为,,,,,,,应该凭证单次送钱数额定性照旧累计数额定性呢???????
凭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审查院《关于打点行贿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诠释》第五条,,,,,,,多次行贿未经处置惩罚的,,,,,,,凭证累计行贿数额处分。。。。。。。本案中,,,,,,,王某送钱的累计数额3万元抵达了行贿罪的追诉标准,,,,,,,以是,,,,,,,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。。。。。。。
相关知识点: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九条: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,,,,,,给予国家事情职员以财物的,,,,,,,是行贿罪。。。。。。。
在经济往来中,,,,,,,违反国家划定,,,,,,,给予国家事情职员以财物,,,,,,,数额较大的,,,,,,,或者违反国家划定,,,,,,,给予国家事情职员以种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的,,,,,,,以行贿论处。。。。。。。
因被勒索给予国家事情职员以财物,,,,,,,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,,,,,,,不是行贿。。。。。。。”
2.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审查院《关于打点行贿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诠释》第五条:“多次行贿未经处置惩罚的,,,,,,,凭证累计行贿数额处分。。。。。。。”